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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湖南澧县政府印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原创 编辑:人人墅 时间:2021-02-24 17:49

为加快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县城规划区及镇政府所在地在审批本级新建建筑项目时,下列项目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公寓楼、集体宿舍、独栋住宅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等以及适合钢结构的大跨度公共建筑。

3.工业建筑:包括标准厂房和仓库等。

4.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阶段推进:

1.2021年新供地项目,每个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单体建筑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2.2022年新供地项目,每个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5%,单体建筑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p#分页标题#e#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3.2023--2025年新供地项目,每个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0%,单体建筑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加大推进力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澧县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和镇街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严把审批关口。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并严格把关。

1.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2.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县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县财政部门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应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

3.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县住建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p#分页标题#e#4.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县住建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5.在“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重新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如因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须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原审批部门同意。

(五)给予政策扶持。

1.实行容积率奖励。对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2.实施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项目计算报建费时,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可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半征收。

3.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4.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第十八条规定,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装配式建筑面积和装配率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认定,认定结果将作为政策扶持依据,并同竣工验收资料一并备案。#p#分页标题#e#

三、加强行业监管

(六)加强设计文件审查。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装配率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明确适用技术,计算装配式建筑面积和装配率。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体系施工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对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检测达标方可出厂。要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明确重要节点监督方式。

四、强化产业配套

(八)创新工程建设模式。逐步推行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总承包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应严格执行《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统一模数标准》,加快应用BIM正向设计软件,进一步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效率。

(九)打造绿色建筑体系。将装配式建筑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紧密结合起来,打造高质量高品质绿色装配式建筑体系。

(十)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大对操作工人、技术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职责的管控力度,实行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各环节操作留痕机制。

(十一)完善工程计价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收集装配式建筑工艺和措施的各项施工消耗信息,测算有关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构件市场参考价格。

(十二)确保运输通道畅通。#p#分页标题#e#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三)健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借助产业立县机遇,大力扶持本地装配式建筑上下游建材生产企业,同时积极引进外地先进建材企业入驻,促使全县装配式建筑市场尽可能多地使用本地建材产品,降低成本,确保质量。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建设领域相关协会、促进会等社团,根据市场人才需求情况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工人实操比武等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学习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提高监管能力。